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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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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6年8月27日
《第23/2026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岑浩輝於2026年8月21日制定,並於2026年8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負責協助制定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科技產業發展政策並監察其執行情況,促進和落實經濟活動多元化與現代化的措施,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協調及推動與國家及區域重大科技項目,以及與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有關的支援工作,推動知識產權的保護,監察職責範圍內的經濟活動,並協助制定和推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及措施。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為:

(一)研究及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政策,並在該政策內建議及執行有利經濟適度多元及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措施;

(二)發出對外貿易活動准照,訂定該活動的限量制度並跟進相關工作,以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三)籌備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及會議的工作;

(四)研究、協助制定及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技發展政策,支持及推動科技產業與科技創新行業的成長與發展,以及助力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

(五)參與國家及區域重大科技項目的建設;

(六)促進企業開展科技應用的相關研究或項目,推動研發成果的產業化及商品化;

(七)研究及落實知識產權政策並執行有關工作;

(八)發出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工商業活動准照並進行監察;

(九)監察對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製造程序的法律或法規的遵守情況;

(十)在其職權範圍內,監察對廣告活動及廣告法例的遵守情況;

(十一)協助制定、建議及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措施及法例,並推動有關宣傳及教育工作;

(十二)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範疇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接收及處理消費者的投訴,透過協調爭議雙方,以及進行機構調解及仲裁,協助當事人解決消費爭議;

(十四)確保工商業發展基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委員會、經濟發展委員會、消費者諮詢委員會和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的有效運作;

(十五)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責範疇內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局長和副局長的薪俸為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者。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對外經貿廳,其下設對外貿易處和經濟合作處;

(二)工商業發展廳,其下設中小企業服務處和促進營商處;

(三)科研合作及規劃廳,其下設科研資助管理處;

(四)科技產業廳,其下設科技轉化支援處和科技產業促進處;

(五)知識產權廳,其下設工業產權處;

(六)經濟活動監察廳,其下設准照及稽查處;

(七)消費者委員會;

(八)行政及財政處;

(九)資訊處。

三、上款(七)項所指的消費者委員會屬等同廳級的附屬單位。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及策劃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總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三)就人員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的人員的分配;

(四)制定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五)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六)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時,代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七)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六條
對外經貿廳

一、對外經貿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貿易發展的整體政策及方向並提出建議,以及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措施;

(二)就經濟領域對外合作發展所涉及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三)根據對外貿易的發展趨勢,研究規範對外貿易活動及產地來源規則的法例並提出建議,以及釐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地標準;

(四)統籌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對外貿易活動的准入管理,規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的發出,建立及完善相關審批流程及監督機制;

(五)統籌及協調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電子化申請及審批系統的發展及應用;

(六)研究及推動數位貿易及跨境電子商務措施發展;

(七)研究及促進對外貿易商品結構調整,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及外貿品牌建設;

(八)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並跟進履行相關國際協議及報告的工作;

(九)統籌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的工作,以及相關培訓的工作;

(十)研究及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經貿合作協議;

(十一)參與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的建設;

(十二)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對外經貿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對外貿易處和經濟合作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對外貿易處

對外貿易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發出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的具體工作,包括電子化申請的處理及審批,確保審批流程符合適用的規範;

(二)分析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的電子化系統及流程,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確保對外貿易國際協議所衍生的義務得以履行,並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上所作的承諾,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地來源規則;

(四)執行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相關的國際協議及報告;

(五)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須遵守的各種產地來源資格制度的資料並予以發佈;

(六)跟進與對外貿易有關的電子准照的發出及發展;

(七)管理及結算消費稅、核算倘須退還的消費稅,以及處理相關事宜;

(八)監察對外貿易運作情況;

(九)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經濟合作處

經濟合作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的工作,並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確保履行所作的承諾;

(二)研究、收集及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的國際性或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的屬經濟範疇的資料;

(三)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經貿合作協議的工作;

(四)執行及協調融入內地發展的經貿範疇的工作;

(五)向經濟發展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六)宣傳及發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的經濟合作會議及活動的資料;

(七)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跨境電子商務數據,並執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及拓展內地及國際市場的工作;

(八)執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數位貿易發展的工作;

(九)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工商業發展廳

一、工商業發展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並建議與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商業發展、改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活動多元化與現代化有關的政策措施;

(二)支持及推動工商業相關的工作,尤其是中小企業在提升生產力與競爭力、取得融資、拓展市場與業務,以及推動數字化轉型方面的工作;

(三)統籌屬其職權範圍內的研討會、會議或活動;

(四)對於屬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內的資助申請及資助規章和計劃的制定,統籌及監督其執行及監察工作;

(五)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特別資助或透過簽訂合作協議提供財政支持進行分析;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工商業發展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中小企業服務處和促進營商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條
中小企業服務處

中小企業服務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及跟進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內的支援中小企業政策措施;

(二)為執行支援中小企業政策措施制定程序指引,並因應經濟環境及市場變化,適時對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完善及改善建議;

(三)收集及整理支援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的資料及數據,並編製分析報告;

(四)跟進及監察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的關於支援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補貼、免息貸款及信用保證等的資助申請個案,並進行分析及滙報;

(五)宣傳及推廣各項支援中小企業政策措施;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促進營商處

促進營商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及跟進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內有助促進社區經濟活動及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

(二)為促進社區經濟活動及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提出完善及改善建議,並予以執行;

(三)研究及分析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的關於社區經濟活動及優化營商環境的項目及活動資金補貼申請,並核實及滙報受資助項目及活動的執行情況;

(四)協調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推動社區經濟活動或優化營商環境的項目及活動;

(五)推動青年創新創業,並協調及協助青年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創新創業活動中參與交流與合作;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科研合作及規劃廳

一、科研合作及規劃廳具下列職權:

(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球及區域科技趨勢與產業競爭態勢進行研究,並編製科技體制建設規劃;

(二)研究及制定有助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科研實力與創新能力的發展策略;

(三)積極推動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統籌及實施對外合作項目;

(四)推動及改善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支持科研服務體系的建設;

(五)推動設立、協調及管理國家級、區域性及本地重大科研平台;

(六)規劃、推動及支援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科研平台;

(七)編製及推動有利科研活動發展的資助計劃及獎勵計劃;

(八)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科研合作及規劃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科研資助管理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三條
科研資助管理處

科研資助管理處具下列職權:

(一)組織編製與科技研發有關的專項資助計劃的規章及指引;

(二)負責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及組織工作;

(三)監督資助計劃的執行進度,並對項目進行跟進與評估;

(四)推動及推薦科研機構及專家參與國家級科技計劃及科技獎勵項目;

(五)建立和維護與科技研發相關的專家庫,以及組織專家評審項目申請;

(六)執行及支援屬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職責範圍內的政策措施;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科技產業廳

一、科技產業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建議及落實與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關的政策目標與任務;

(二)統籌科技基礎設施及科創生態體系的規劃,以及監督相關設施及體系的營運;

(三)制定科研成果技術轉移轉化體系的建設規劃及指引;

(四)制定有利科技產業發展的政策及服務環境的改善策略;

(五)協調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共同建設及完善科技創新激勵機制;

(六)向科技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科技產業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科技轉化支援處和科技產業促進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五條
科技轉化支援處

科技轉化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建議制定、組織及實施關於科技企業資質評定的計劃及工作;

(二)建議制定及執行有助科技企業拓展業務的政策措施;

(三)為具潛力的科技企業落戶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支援服務;

(四)落實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並提供支援服務;

(五)建議制定及執行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專項資助計劃;

(六)建議、組織及支持開展有助科技企業發展的各類活動;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科技產業促進處

科技產業促進處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及協調澳門科技研發產業園的規劃及建設工作,並對產業園的營運進行監管和協調;

(二)監督及協調公共科技產業發展平台的運作;

(三)協助執行重大科技專項的工作,尤其為有利科技產業發展的商業、科研及基礎建設等項目提供支持;

(四)協助草擬與促進科技產業發展有關的法律提案、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五)推動及支援科技領域標準的制定工作;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廳

一、知識產權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及執行與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及管理有關的政策,為科技創新及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二)協助草擬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提案、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統籌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的註冊或登記工作;

(四)引導科技企業、科研機構等創新者,以及專利使用者加強專利資訊的利用,並針對產學研開展專利資訊檢索及分析技能的培訓;

(五)執行知識產權推廣工作,包括組織及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及其他推廣活動,以及研究利用不同途徑或媒介優化知識產權的宣傳及推廣工作;

(六)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產業發展的項目,提供專利資訊檢索工具及發表意見;

(七)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平台,提升獲取知識產權資訊的便利性;

(八)促進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實體或機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協作及合作關係;

(九)負責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集體管理機構的登記;

(十)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知識產權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工業產權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八條
工業產權處

工業產權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優化或改善工業產權的政策提出建議;

(二)執行工業產權的註冊或登記工作;

(三)執行工業產權的續展、移轉、合同許可及質押等的附註管理工作;

(四)促使公佈關於工業產權的重要行為、決定及其他資訊;

(五)推動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實體或機構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動;

(六)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平台;

(七)分析及處理對工業產權的註冊或登記及程序的決定所提起的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

(八)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經濟活動監察廳

一、經濟活動監察廳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經濟活動的准照申請和監察工作;

(二)制定經濟活動監察的整體策略及程序指引;

(三)定期檢討對外貿易活動准照的讓與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製造、產品安全一般制度、廣告活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的監察工作的執行成效;

(四)統籌關於監察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商業發展基金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資助項目的支援工作;

(五)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經濟活動監察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准照及稽查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十條
准照及稽查處

准照及稽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處理工業場所准照、工業單位准照及其他依法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發出的准照、許可及登記的申請,並進行有關的監察工作;

(二)採取預防及監察措施,保障工商業及經濟活動的發展及依法經營,包括監察有關場所,以及編製並更新工業紀錄;

(三)就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監察的工商業及經濟活動、廣告活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並就調查程序編製卷宗及報告書;

(四)就監察資助項目的工作提供支援;

(五)應主管實體要求,就工業場所申請聘用外地僱員的事宜發表意見;

(六)向工業場所檢查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七)就發出准照予經營燃料產品商業活動的企業、轉運企業、稅務倉庫、免稅商店以及依法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發出准照的其他非工業場所的事宜編製卷宗,並進行有關的監察工作;

(八)執行預防及遏止違反關於產地來源資格及證明的規定和違反產品安全一般制度的違法行為的工作,並對所發現的違法行為編製卷宗;

(九)根據關於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規定,編製並更新蒸氣發電機與容器、發動機及壓縮機的紀錄;

(十)監察對廣告活動法例的遵守情況,包括處理廣告物安裝的許可及接收登記的工作;

(十一)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委員會

消費者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協助制定及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及措施,並提出建議;

(二)統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規劃與協調;

(三)研究及落實可提高行業誠信自律的方案及計劃;

(四)研究、協助制定及落實跨境消費權益保護的政策,推動建立及執行相關機制;

(五)研究、規劃及推動跨境消費仲裁機制,並就跨境消費資訊互通、規則銜接及爭議處理等事宜協助制訂建議方案及執行措施;

(六)研究及分析新興消費模式衍生的消費權益保護問題,協助制訂建議方案及執行措施;

(七)協助草擬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提案、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八)統籌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例,接收消費者的投訴、消費爭議及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違法行為個案,協調爭議雙方進行溝通或透過機構調解及仲裁解決爭議,並與經濟活動監察廳建立協作機制,確保個案得到妥善跟進;

(九)搜集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資訊;

(十)對各類零售層面商品進行比較測試;

(十一)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範疇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推動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及教育工作,並公佈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資訊性資料;

(十三)向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秘書處和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十四)建立及管理關於商品及服務的價格資訊的資料庫;

(十五)協助轉介和跟進屬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職責範圍的投訴;

(十六)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協助編製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統籌招聘、工作表現評核、晉升、離職及退休程序,以及促進人員的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二)建立及管理人力資源檔案庫,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以及發出相關證明書及聲明書;

(三)研究及制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程序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四)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以及按部門的需要及使文件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五)統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工作,編製有關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及清冊,以及負責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六)協助編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預算建議及其修改,並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

(七)就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以及開展工程的事宜,統籌及開展有關的採購程序;

(八)徵收法律規定的手續費、費用或任何其他款項,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九)協助編製並執行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預算,跟進該預算的遵守情況及負責該等基金的會計工作;

(十)協助編製並更新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產紀錄;

(十一)負責監察撥給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以及監察撥給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各附屬單位的流動資金的管理;

(十二)協助編製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十三)負責管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文件資料中心及中央檔案;

(十四)向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供行政支援;

(十五)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資訊處

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配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整體發展規劃,主導並推動數據治理現代化及資訊科技應用的整合與創新,尤其透過資訊科技創新與數據驅動管理,促進公共服務數字化轉型;

(二)配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業務發展及研究需要,開發及維護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各類資訊應用系統,負責電子數據與資料庫的建立、保存及規範化管理,以及優化數據收集流程與顆粒度;

(三)負責管理及維護數據交換平台,並執行系統效能優化、技術升級與新功能開發的工作,以滿足業務發展及數據分析的需要;

(四)研究、引進及推動創新的資訊技術,以提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行政效率,尤其配合執行績效管理、行政及組織程序所需的資訊設備及技術;

(五)構建、管理和維護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數據通訊網絡及資料庫,以及確保資訊系統與資料數據的安全性、可用性及穩定性;

(六)按網絡安全的相關法例,制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資訊系統及設備的安全規範與運維守則,並落實網絡安全防護、風險監測及個人資料保護;

(七)統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資訊設備的規劃、採購、分配與維護,引進及更新資訊技術與軟硬件資源,以及提升整體技術裝備水平;

(八)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提供資訊技術方面的輔助與操作支援,協助優化數據處理流程、拓展電子化研究工具,從而提升分析研究效率;

(九)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推動政府網絡資源共用與數據互聯互通,協同推進電子政務一體化,並為跨部門數據資源整合與深度研究提供基礎;

(十)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員

第二十四條
人員編制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十五條
人員制度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原消費者委員會的編制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在原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原消費者委員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轉入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以上數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五、原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人員按適用的制度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內擔任職務,獲調入的人員在原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調入部門的服務時間內。

第二十七條
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原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原消費者委員會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原消費者委員會權利及義務的轉移

原消費者委員會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以及其收入、運作結餘及負擔,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消費者委員會的一切權利及義務均轉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須辦理任何手續,但須依法進行登記者除外,而本行政法規為有關轉移的憑證;

(二)收入及運作結餘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三)負擔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四)原消費者委員會的一切動產及所使用的不動產均轉移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使用,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十九條
檔案及卷宗的轉移

原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及原消費者委員會的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第三十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原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及原消費者委員會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三十一條
與其他機構合作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履行職責,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尤其以簽訂議定書及協議的形式合作。

第三十二條
個人資料處理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及處理為履行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賦予的職責所需的個人資料。

第三十三條
更新提述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消費者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提述;如有關提述須取決於具法律人格,則視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提述。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及“消費者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的提述。

三、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經濟活動稽查廳”及“牌照及稽查廳”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經濟活動監察廳”的提述。

第三十四條
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經第2/2019號行政法規及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五條修改如下:

“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一款(三)項至(十五)項及(三十六)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上條第一款(十七)項至(三十五)項所指的團體及實體的代表,以及其候補人,由所代表的團體及實體指定,並由公佈於《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三、〔……〕

四、〔……〕

五、上條第一款(三)項至(十五)項及(十七)項至(三十六)項所指的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第三十五條
修改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經第3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五條修改如下:

“

第五條
成員的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一款(五)項至(十)項及(十二)項至(十八)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二、〔……〕

三、〔……〕”

第三十六條
修改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第五條修改如下:

“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三)項至(八)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委任批示同時指定委員會副主席。

二、〔……〕

三、〔……〕

四、〔……〕”

第三十七條
廢止

廢止: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十)項;

(二)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十六)項;

(三)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四)第14/2023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四條(五)項;

(五)第20/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十一)項;

(六)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

(七)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二)項;

(八)第24/2023號行政命令;

(九)第17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第1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一)第7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三十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附件 (第二十四條所指者)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7
處長 11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58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7
技術員 4 技術員 14
監察 - 督察 49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2 a)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0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5 a)
總數 259

a)職位出缺時撤銷。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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