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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6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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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21年被第13/2021號法律廢除所有具法律效力條文。
第4/2006號法律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2006年5月15日
《第4/200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6年5月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5月10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6年5月1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若干職程的人員重新訂定薪俸點。

    第二條 薪俸點

    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關基礎職程的人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在職時有權分別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薪俸。

    第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四條

    一、**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一至附表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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