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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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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旅遊發展委員會

2011年12月29日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12月16日制定,並於2011年12月2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制定史:2011年12月30日生效、2019年1月29日經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2021年2月1日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2026年9月1日經第23/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設立旅遊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

    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制定旅遊發展策略、措施及政策方面的諮詢機構。

    第三條 職權

    一、委員會具職權就旅遊業的一切事宜,尤其就政府為下列事宜制訂策略性指引提出建議和發表意見:

    (一)舉辦旅遊服務;

    (二)推廣旅遊;

    (三)規範旅遊活動;

    (四)規劃和發展旅遊。

    二、委員會尚具有下列職權:

    (一)為提升旅遊業的競爭力,尤其在跟進旅遊政策的執行方面提出建議及意見;

    (二)編製旅遊經濟活動範疇的報告和進行有關研究;

    (三)通過委員會內部規章。

    第四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由其出任主席;**

    (二)旅遊局局長,於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經濟財政司代表一名;**

    (四)社會文化司代表一名;**

    (五)保安司代表一名;**

    (六)運輸工務司代表一名;**

    (七)旅遊局代表兩名(不包括旅遊局局長);**

    (八)海關代表一名;**

    (九)澳門旅遊學院代表一名;**

    (十)文化局代表一名;**

    (十一)勞工事務局代表一名;**

    (十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一名;**

    (十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一名;**

    (十四)市政署代表一名;*, **

    (十五)民航局代表一名;*, **

    (十六)***

    (十七)澳門酒店協會代表一名;*, **

    (十八)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一名;*, **

    (十九)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一名;*, **

    (二十)澳門旅遊商會代表一名;*, **

    (二十一)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一名;*, **

    (二十二)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一名;*, **

    (二十三)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一名;*, **

    (二十四)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一名;*, **

    (二十五)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一名;*, **

    (二十六)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一名;*, **

    (二十七)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一名;*, **

    (二十八)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二十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三十)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三十一)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三十二)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三十三)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

    (三十四)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三十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六)在旅遊業界公認的專業人員,人數不超過十五人。*, **

    二、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一款(三)項至(十五)項及(三十六)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 ***

    二、上條第一款(十七)項至(三十五)項所指的團體及實體的代表,以及其候補人,由所代表的團體及實體指定,並由公佈於《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 ***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有關團體或實體應於其代表喪失代表資格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將替換代表事宜通知經濟財政司司長。**, ***

    四、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五、上條第一款(三)項至(三十六)項所指的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026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主席

    主席具有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會會議;

    (三)制訂和核准議程;

    (四)使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獲遵守;

    (五)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運作

    一、全會以平常會議的形式每年舉行兩次,並可由主席主動提出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全會的召集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作出,且召集書應載明議程。

    三、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事項、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所作決議。

    第八條 專責小組

    主席可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專題事項作研究及跟進,並編製有關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第九條* 技術輔助

    旅遊局負責向委員會及專責小組提供技術、行政技術和後勤輔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專項研究

    委員會為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以簽訂協議書的方式或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及技術協助。

    第十二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獲邀列席的人士,均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三條* 財政資源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撥予旅遊局的款項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廢止

    廢止第21/2004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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