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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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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1號法律
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

2001年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第6/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5月8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5月18日簽署,並於2001年5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

    第六十八-A條
    (刑罰的加重)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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