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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2/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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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2/M號法令
八月三十一日

1992年8月31日
《第61/92/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2年8月15日核准,並於1992年8月3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2025年1月7日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第一條
    (津貼之設立)

    一、對下列行動專業設立津貼:

    a)特別行動;

    b)爆炸品之拆除。

    二、該等津貼不可兼得。

    第二條
    (發放制度)

    一、每項月津貼的金額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一所載的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相應金額。

    二、該等津貼按月發放,但須就缺勤、年假、無薪假、特別假及基於紀律原因而不在職的日數作出相應金額的扣除。

    三、收取上條所指的津貼不得兼收其他附帶報酬,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三條及第三-A條所指的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第三條
    (附加報酬之性質)

    該等津貼,不計入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也不用以計算為退休金及撫卹金而須作扣除的金額,以及公積金制度的供款。

    第四條
    (發放)

    一、被認可取得第一條所指之任何行動專業且屬於特別行動組或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在其職務實施後,有權獲取該等津貼。

    二、行動專業之取得係由行政長官以內部批示,透過確認完成特定專業培訓課程並獲及格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名單予以認可。

    三、特別行動組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之職務實施屬行政長官權限。

    第五條
    (保險)

    澳門保安部隊之具職權部門必須為下列受益人購買工作意外保險,金額為澳門元五十萬元,並得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予以調整:

    a)有權享有該等津貼而又保持該項權利之人員;

    b)被錄取就讀該等行動專業培訓課程而處在培訓期間之人員。

    第六條
    (聘任)

    一、特別行動組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人員,優先從治安警察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中以自願及甄選方式聘任。

    二、在有適當依據之情況下,為特別行動組必要之完備組成,行政長官得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不受時間限制以派駐方式在特別行動組提供服務。

    三、被錄取就讀行動專業課程後,必須擔任有關職務不少於四年。

    第七條
    (執行之規定)

    規範下列事項之規定,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a)行動專業培訓課程之計劃;

    b)涉及特別行動組與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之人員甄選、運作及行動之組織與程序;

    c)保持行動專業之技術考核及評估體能之測驗;

    d)因紀律原因而喪失行動專業之條件。

    第八條
    (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導致之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組織分類504001所載之撥款帳目支付。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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