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7/2012號行政法規 (2023年) | 第7/2012號行政法規 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6年9月1日 |
| 《第7/2012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11月25日制定,並於2012年3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性質
新聞局是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在新聞傳播領域提供協調、研究及技術輔助的部門。
職責
新聞局的職責為:
(一)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聞傳播政策,並就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相關的新聞傳播事宜提出意見;
(二)負責執行政府訊息的新聞傳播活動;
(三)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或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及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合作,推動發佈有助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況的事實;
(四)推動和支持有助完善政府訊息發佈制度的活動;
(五)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的聯繫,提供技術輔助;
(六)協助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執行職務;
(七)研究和建議有關協助傳媒的方針政策,並確保其執行和監察;
(八)推動和支持有助完善新聞界素質的活動;
(九)運用本身的資源,或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及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合作,構思、策劃和執行與集體利益相關的活動,以喚起輿論關注;
(十) 推動與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傳媒合作和交流的活動;
(十一)推動與新聞傳播領域的機構訂立合作議定書,並負責與其聯繫;
(十二)收集、系統分析和處理傳媒發佈的文字及視聽新聞資料;
(十三)負責新聞局的出版工作;
(十四)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報刊企業、編印企業及新聞通訊企業的所有權實體,以及傳媒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屬下通訊員及其他形式的代表進行登記;
(十五)登記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定期刊物;
(十六)履行法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架構
一、新聞局屬局級部門,由局長領導,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二、新聞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新聞廳;
(二)研究及推廣廳;
(三)檔案處。*
(四)**
三、新聞廳下設傳媒處。
四、研究及推廣廳下設:
(一)推廣處;
(二)出版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6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2026號行政法規
局長的職權
局長的職權為:
(一)領導並代表新聞局;
(二)擔任新聞局所出版定期刊物的領導職務;
(三)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以及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的職權為:
(一)輔助局長;
(二)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新聞廳
一、新聞廳為一附屬執行單位,負責協助處理新聞訊息,其職權為:
(一)確保並協調收集、處理和發放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的一切新聞訊息活動;
(二)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提供新聞活動日程的服務;
(三)協調收集及發放政府新聞訊息活動所需的專業設備的使用,並確保其運作;
(四)維繫新聞局與傳媒的關係,尤其提供新聞訊息服務及協助記者執行職務;
(五)就政府及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相關的活動,提供撰寫稿件和攝影的協助;
(六)根據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及一月二十八日第11/91/M號訓令核准的《出版登記規章》的規定,對報刊企業、編印企業及新聞通訊企業的所有權實體,以及定期刊物進行登記,並履行因此所引致的工作和責任。
二、傳媒處行使上款(三)至(五)項所指的職權。
研究及推廣廳
一、研究及推廣廳為一附屬執行單位,負責就研究和制定新聞傳播政策,以及研究、規劃、推廣、協調和執行出版活動等方面提供技術輔助,其職權為:
(一)在新聞傳播領域,對輿論傾向進行研究,並就與政府利益相關的議題進行專項研究;
(二)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聞傳播政策,並就新聞傳播領域的法規及規章草案提出意見;
(三)推動和跟進有助完善政府訊息發佈制度的活動;
(四)推動與公共及私人實體的聯繫,以及與其訂立符合持續履行職責需要的合作議定書;
(五)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協助和跟進有助提升新聞界專業人員素質的活動的舉行;
(六)策劃和協助有助喚起輿論關注的活動,並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合作構思和執行與公共利益相關,或有助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和文化實況的活動;
(七)加強與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傳媒聯繫;
(八)策劃、協調和執行新聞局的出版及編印工作,並持續更新新聞局出版物的發行計劃;
(九)確保在出版及編印工作上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合作。
二、推廣處行使上款(五)至(七)項所指的職權。
三、出版處行使第一款(八)及(九)項所指的職權。
檔案處
檔案處的職權為:
(一)負責統籌新聞局內部的多媒體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存儲及安全管理;
(二)對新聞傳播領域,以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相關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活動的新聞資料進行收集、系統處理和存檔;
(三)在符合其職責範疇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政府、公共部門及實體及其他合資格使用者所提出有關存檔新聞資料的要求提供協助和跟進;
(四)將本地非定期刊物及已登記的定期刊物存檔;
(五)根據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的規定,對已登記的定期刊物的出版狀況進行核查;
(六)根據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廣播業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將廣播機構每月送交新聞局之節目登記存檔;
(七)根據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監察衛星電視節目內容;
(八)為公共部門及實體及新聞機構使用政府新聞發佈平台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和支持;
(九)統籌及管理新聞機構人員資料庫;
(十)持續確保新聞剪報平台的管理及其有效運作;
(十一)確保檔案設施與設備的維護、安全及保養事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6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2026號行政法規
第三章 人員
人員制度
一、新聞局的人員制度為一般公職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定者。
二、新聞局得以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境外聘請人員擔任專業技術職務。
人員編制
一、新聞局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
二、本人員編制取代第33/2010號行政命令所指的人員編制。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人員的轉入
一、現任新聞局領導職務的據位人,以同樣職稱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所定的職位。
二、新聞局編制人員,除定期委任的主管人員外,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所載編制的職位。
三、以編制外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第二款所指人員的轉入,根據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五、為產生一切效果,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其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財政負擔,由二零一二年度撥予新聞局的款項承擔。
廢止
廢止五月九日第24/94/M號法令。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表* (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新聞局人員編制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職級 | 職位數目 |
|---|---|---|---|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1 | ||
| 廳長 | 2 | ||
| 處長 | 4 |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11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13 |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2 |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16 |
| 編輯人員 | — | 編輯 | 2 a) |
| 總數 | 56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23號行政命令, 第63/2026號行政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