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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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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號法律
調整房屋津貼的金額

2016年12月28日
《第8/201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6年12月15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6年12月19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16年1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調整房屋津貼的金額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附件一的表所載的房屋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相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四十的金額”

    第二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中央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或經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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