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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2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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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2號法律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2012年2月6日
《第1/2012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2年1月18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2年1月20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12年2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

    第六條
    對行為的豁免

    一、(……)

    二、(……)

    三、獲第一款(三)項所指豁免之人每五年不得獲多於一輛車輛的豁免,但屬意外對車輛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或車輛被盜者,又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致車輛在合理情況下失掉或損毀且已就該情況向交通事務局提出充分證明者除外。

    四、﹙廢止﹚

    第十六條
    稅率

    一、(……)

    二、(……)

    三、符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環保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輛的移轉,享有第一款規定的附表所載稅率百分之五十的扣減,上限為澳門幣六萬元,但不影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更新對部門的提述

    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中對“民政總署”的提述,視為對“交通事務局”的提述。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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