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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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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4號法律
調整年資獎金、 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2014年1月27日
《第1/2014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4年1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4年1月2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4年1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調整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金額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一之表取代,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三條 調整遺體運送費用的分擔金額

    經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第62/98/M號法令及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表六,由本法律附件三之表取代,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中央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或經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一條所指者) 表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名稱 金額
    年資獎金 相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十的金額
    房屋津貼 相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三十的金額
    家庭津貼 相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十的金額

    附件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附件三 (第三條所指者) 表六 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其親屬及陪伴者遺體運送的補償

    路程 金額
    香港——澳門 澳門幣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元
    其他地方——澳門 澳門幣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八十元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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