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 第1/98/M號法律

第1/98/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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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M號法律
七月二十九日
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之修改

1998年6月1日
《第1/96/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8年5月12日通過,護理總督黎祖智於1998年5月20日頒佈,並於1998年6月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在第4/95/M號法律內之增設部份)

    在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二條內增設第二款,其條文如下:

    二、消費者委員會就澳門地區保護消費者政策之執行情況,每年制定及通過報告書,並將之呈交總督。

    第二條
    (第4/95/M號法律之修改)

    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七條及第十條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條
    (權限)

    一、全體委員會尤其有權限:

    a)……

    b)……

    c)就澳門地區保護消費者政策之執行情況,每年通過報告書,並將之呈交總督;

    d)(原文c項)

    e)(原文d項)

    f)對於公共財產及公共事業的特許企業所採用的收費表及作出的有關修改發出不具約束力意見書;

    g)(原文e項)

    h)(原文f項)

    i)(原文g項)

    j)(原文h項)

    二、上款f項所指的意見書在消費者委員會收到請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仍未發出,則推定為獲得贊同。

    第十條
    (權限)

    一、執行委員會尤其有權限:

    a)……

    b)……

    c)……

    d)按全體委員會之指示,準備第七條b項至d項所指文件;

    e)準備第七條e項所指規章之建議書;

    f)……

    g)……

    二、………

    第三條
    (人員編制)

    一、消費者委員會之人員編制載於組成本法律之附表內。

    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適用於消費者委員會人員。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頒布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黎祖智

    附件 (人員編制)*

    标题文本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執行委員會主席 1
    執行委員會委員 1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技術員 3
    3 督察 15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7
    - 行政技術助理員 4a)
    總數 36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6/2021號行政命令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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