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 第11/2012號法律

第11/2012號法律

免费全文·来自维基文库·可下载 PDF / TXT

第11/2012號法律
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2012年9月10日
有效期:2012年9月11日至今
《第11/2012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2年8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2年9月3日簽署,並於2012年9月1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

    由第3/2004號法律通過、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條以及附件一修改如下:

    “

    第八條
    組成

    一、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的四百名人士組成。

    二、 ......

    第十九條
    選舉方式

    一、具有投票資格的每一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由最多二十二名已被登錄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投票人行使。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第二十四條
    候選人的出缺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廢止)

    第四十一條
    提名方式

    一、任何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六十六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

    二、 ......

    三、 ......

    四、 ......

    第六十條
    選舉標準

    一、 ......

    (一)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的候選人由投票人進行投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獲分配的名額;

    (二)(原(三)項)

    (三)(原(四)項)

    二、 ......


    附件一
    (第八條第二款所指)
    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

    一、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

    二、第二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文化界二十六人;

    (二)教育界二十九人;

    (三)專業界四十三人;

    (四)體育界十七人。

    三、第三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勞工界五十九人;

    (二)社會服務界五十人;

    (三)宗教界: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

    四、第四界別共五十人:

    (一)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

    (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

    (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文本来自维基文库,遵循 CC BY-SA 4.0 许可;本站仅收录公有领域或自由许可作品。点击“下载 PDF”直接保存文件;也可用“打印”在浏览器中排版后另存为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