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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3/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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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27年1月1日被第7/2026號法律废止。
第12/93/M號法令
三月二十九日

1993年3月29日
《第12/93/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3月25日核准,並於1993年3月29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通過廣告活動一般制度,並規定在不動產交易廣告方面應遵守之條件,尤其遵守有關說明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之義務。

然而,從經驗中得知,對「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一詞之意義,有多種不同之解釋,故此有必要釋明其含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c項所指「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一詞,其意義為總使用面積,即某一住宅或獨立單位專用面積之總和,該面積由單位之外牆界定,整幅外牆厚度均計算在內,而當牆壁與另一住宅或獨立單位共用時,則以整幅外牆厚度之中線起計;如住宅或獨立單位之面積包括露台面積者,則露台圍欄之厚度亦計算在內。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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