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 第16/93/M號法令

第16/93/M號法令

免费全文·来自维基文库·可下载 PDF / TXT

本法規已于2007年被第3/2007號法律废止。
第16/93/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1993年4月28日
有效期:1993年6月1日—2007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道路法典
《第16/93/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4月2日核准,並於1993年4月2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有需要重新考慮新《道路法典》內若干問題之解決辦法,因此將四月二十日第29/91/M號法令所核准之上述法規之生效日期再次押後。

    對應適當修改之條文經謹慎研究,並聽取了不同交通範籌之從業員及代表實體之意見後,認為適宜核准上述法典之新文本。

    基於此:

    經聽取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

    並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道路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之《道路法典》,其為本法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一、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及一切與本法規抵觸之法例,不再在澳門生效。

    二、廢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附於其內之《道路法典》。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文本来自维基文库,遵循 CC BY-SA 4.0 许可;本站仅收录公有领域或自由许可作品。点击“下载 PDF”直接保存文件;也可用“打印”在浏览器中排版后另存为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