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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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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12年被第8/2012號法律废止。
第2/2001號法律
警犬隊及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組附加報酬

2001年1月29日
《第2/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1月18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1月1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1年1月2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報酬之設定

    本法律為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執行該局的警犬隊職務及執行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職務設定一項附加報酬,並就該報酬的發放作出規範。

    第二條 警犬隊

    一、因執行警犬隊職務而獲發的附加報酬,其每月金額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相應金額的30%。

    二、上款所指報酬每月發放,但在缺勤、年假以及基於紀律原因而不擔任職務時,按相應日數扣除。此外,特別假期間則不獲發放該報酬。

    第三條 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

    一、因執行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職務而獲發的附加報酬,其每日金額為上條所指薪俸表100點相應金額的2.1%;該報酬係發放予曾受專門技術培訓而獲指派擔任該職務之軍事化人員。

    二、上款所指報酬每月發放,並按進行有關工作的日數計算,但每日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

    第四條 排除適用

    對收取任何專業或危險津貼者,不適用本法律所設定的報酬制度。

    第五條 附加報酬的性質

    本法律設定的報酬,不用以計算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亦不用以計算為退休金及撫卹金而須作的扣除金額。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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