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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2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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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2號法律
修改第6/96/M號法律

2002年2月11日
《第2/2002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2年1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2年2月6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2年2月1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6/96/M號法律

    一、第五條增加一f)項,內容如下:

    f) 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遊客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方面之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a) 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或

    b) 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數量較少之貨物。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罰金。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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