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 第2/2008號法律

第2/2008號法律

免费全文·来自维基文库·可下载 PDF / TXT

第2/2008號法律
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2008年4月21日
《第2/2008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8年4月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4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8年4月2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修改學歷要求

    一、訂定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的第6/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投考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投考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者,須具備高等教育學歷;”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21號法律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21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

    第三條
    修改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分為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各職級,該等職級分別對應於作為第2/2008號法律附表五所載之職等、薪俸點及職階。”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第7/2021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21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

    第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十條
    撤銷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

    一、撤銷第4/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所指附表四所載的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

    二、屬上款所指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的人員,轉入本法律附表四所載的刑事偵查員職程二等偵查員第一職階。

    第十一條
    撤銷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

    一、撤銷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所指表四所載的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

    二、屬上款所指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的人員,按其原薪俸點轉入本法律附表五所載的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內相同薪俸點所屬的職級和職階;如無相應薪俸點的職級和職階,則轉入緊隨較高的薪俸點的職階。

    第十二條
    再培訓課程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人員須於本法律生效後一年內修讀由補充法規規範的再培訓課程。

    第二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21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

    第十四條
    出任職階

    一、為出任本法律新設的職階,僅計算在有關職位或職級上提供實際服務的時間,無須符合其他條件。

    二、按照上條規定獲重新定職的人員轉入新職位或職級中與目前所屬職階相同的職階。

    三、處於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附表一的第三職階一等督察,轉入本法律附表四所指的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第十五條
    服務時間的確認

    為適用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在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與專業職程的高級警員職級、消防局高級消防員職級、海關高級關員與機械專業高級關員職級*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予計算。

    * 已廢止:第7/2021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廢止適用於獄警隊伍職程的部分。

    第十六條
    學歷要求

    自本法律生效起的三年期間內,豁免入讀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者及入讀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獄警培訓課程者具有高中畢業學歷的要求,而現有的初中畢業的入職學歷要求予以維持。

    第十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十八條
    廢止

    廢止所有與本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第二十條;

    (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八條;

    (三)第4/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

    第十九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月的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基於本法律的薪俸點調升,效力追溯至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附表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21號法律

    附表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附表四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

    附表五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

    附件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文本来自维基文库,遵循 CC BY-SA 4.0 许可;本站仅收录公有领域或自由许可作品。点击“下载 PDF”直接保存文件;也可用“打印”在浏览器中排版后另存为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