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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8/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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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8/M號法律
八月十五日
法律和法院的運用

1988年8月15日
《第21/88/M號法律》(原標題為《法律和法院的運用》)經立法會於1988年7月28日通過,總督文禮治於1988年8月3日頒布,並於1988年8月15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制定史:1988年8月20日(根據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第5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73條)生效、1994年10月1日經第41/94/M號法令修改、2009年3月3日經第1/2009號法律修改、2013年4月1日經第13/2012號法律修改、2025年1月7日起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訴諸法律和法院制度之目的,是使任何人不因本身的社會或文化條件又或因經濟能力不足而有困難或受阻去認識、取得或維護本身的權利。

    第二條
    (構思)

    上條所指目的將透過法律資訊和法律保障的系統化工作和機制予以推行。

    第三條
    (責任和負擔)

    一、訴諸法律和法院是政府和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透過設定合作的一項共同責任。

    二、參與訴諸法律和法院制度的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的適當報酬由政府確保。

    第四條
    (服務)

    訴諸法律和法院制度將為向使用者提供有質素和有效率的服務而運作。

    第四-A條
    (訴諸法律和法院)

    一、所有人均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任何程序及在有關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即使以證人、聲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師的幫助,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不得因經濟資源不足而拒絕實現公正。

    二、所有人均有權取得法律資訊和法律諮詢、在法院被代理,以及無須事先擁有或展示授權書下由律師陪同以面對任何公共當局,特別是司法當局和刑事調查當局,不論其相對於有關當局的地位為何。

    第二章 法律資訊

    第五條
    (目的)

    為着更好地行使權利及遵守法定義務之目的,政府應透過中、葡文刊物及其他傳播方式,長期及有計劃地舉辦關於使人認識法律和法制的活動。

    第三章 法律保障

    第六條
    (形式)

    法律保障具有法律諮詢和司法援助的形式。

    第七條
    (受益人範圍)

    一、顯示無足夠經濟能力負擔因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向其提供服務的報酬及全部或局部支付訴訟案的一般費用的自然人,有權取得法律保障。

    二、〔廢止〕

    第四章 法律諮詢

    第八條
    (形式)

    透過法務局,政府將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合作,確保以認為最適宜的形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九條
    (報酬)

    按照上條規定所提供的服務將根據與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所訂的合約條款或與其倘有的代表機構所訂的合作協定給予報酬。

    第五章 司法援助

    第十條
    (形式)

    〔廢止〕

    第十一條
    (一般制度)

    〔廢止〕

    第十二條
    (特別制度)

    除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外,得設立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援助形式。

    第十三條
    (刑事案的辯護)

    〔廢止〕

    第六章 最後條文

    第十四條
    (補充法例)

    〔廢止〕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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