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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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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08年被第7/2008號法律废止。
第32/90/M號法令
七月九日

1990年7月9日
《第32/90/M號法令》經總督文禮治於1989年11月24日核准,並於1990年7月9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因法律上規定,收取按照實際生產結果或實際提供的工作時間而定工資的工作者方面的周假制度發生疑問。

    考慮到雇主及勞工團體雙方代表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內所表明,且載於有關會議錄的立場。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十七及二十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生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應支付:

    a)平常報酬的雙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

    b)按照風俗習慣所定範圍而與雇主協定的金額,予收取按照實際生產結果或實際提供工作時間而定工資的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一、

    二、周假的工資值,同樣視作包括在按照實際生產結果或實際提供工作時間而計算的工作者工資。但應給于他們與年假及強制性假期有關的額外補償。

    三、對同時收取上述各款所指方式組合工資的工作者,在不妨礙獲得與不固定報酬相應的部分內的年假及強制性假期的補償權利下,周假的工資值同樣視作包括在協定報酬。

    四、為著二及三款規定之目的,年假及強制性假期應得的補償,將按照近三個月實際提供的工作每日平均數計算,或日期較短,則以實際維持工作關係的時間計算,在任何情況下,超時工作亦包括在上述平均數的訂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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