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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5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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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5號法律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2005年7月18日
《第4/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7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的規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一、廢止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附加及整數)

    一、對於所得補充稅的稅額,無任何附加。

    二、所得補充稅及其分期給付的稅額,以元為整數。

    第二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附表

    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課稅的年收益 百分比
    收益至32,000.00元 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3%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5%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7%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9%
    300,000.00元以上 12%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對自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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