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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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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1年11月29日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11月10日制定,並於2021年11月2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經第2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性質、宗旨及隸屬

一、〔原有條文〕

二、文化局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依法發出攝製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第九條
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就攝製許可的申請發表意見,並監察相關活動。

二、〔……〕

第十條
文創規劃及發展處

〔……〕

(一)〔……〕

(二)〔……〕

(三)跟進文化局轄下的場地及空間的管理和再利用工作;

(四)〔……〕

(五)開展、跟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區域及國際合作項目;

(六)編製攝製許可的申請卷宗,並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以及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
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向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以及附屬於文化局運作的委員會提供支援;

(六)〔……〕

二、〔……〕

第十六條
財政及財產處

〔……〕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依法徵收和處理相關收入及罰款,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第十八條
演藝發展廳

一、〔……〕

(一)〔……〕

(二)促進本地表演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三)〔……〕

(四)規劃並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藝術場地及藝術空間,以推動民間藝術發展;

(五)〔廢止〕

(六)為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創設交流平台;

(七)〔廢止〕

(八)〔……〕

二、〔……〕

第二十條
演藝活動處

〔……〕

(一)〔……〕

(二)鼓勵藝文創作,開拓社區藝術空間;

(三)協助豐富展藝平台,推動社區藝術發展;

(四)致力推動藝文普及,發揚本地文化特色;

(五)〔原(四)項〕

(六)促進及輔助大型藝文活動的舉辦。

第三十三條
專責公證員

一、〔……〕

二、〔……〕

三、專責公證員負責主持訂立文化局依法應簽署的行為及合同。

第三十五條
收費

文化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以及使用其轄下不動產內的設施及空間的收費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及(七)項,以及第三十一條。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一、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上條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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