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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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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24年2月1日被第23/2023號法律废止。
第5/2001號法律
訂定警察總局範疇內之刑事警察當局

2001年5月28日
《第5/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4月1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4月2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1年5月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獨一條 警察總局範疇內之刑事警察當局

    在警察總局範疇內,除警察總局局長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一) 警察總局局長助理;

    (二) 在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任職的警司級及警司級以上的軍事化警官;

    (三) 在上項所指附屬單位任職的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和副督察。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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