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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5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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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5號法律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

2005年8月22日
《第7/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8月1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8月2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修改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修改為:

    “

    第一條
    (法律制度)

    一、……

    二、……

    三、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經必要的配合後,由第7/2003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範,以及補充適用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而有關處分則由經濟局局長負責科處。

    第五條
    (刑罰份量之確定)

    在確定刑罰份量時,尤應考慮下列情節:

    a)……

    b)……

    c)……

    d)……

    e)……

    f)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非本地居民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為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

    b)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或

    c)以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表示價格或計量單位之貨物。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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