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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5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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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20年被第5/2020號法律废止。
第7/2015號法律
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

2015年7月13日
《第7/201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5年7月3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7月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5年7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為物業管理業務中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的僱員訂定最低工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下列的勞動關係:

    (一)為向他人提供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的清潔及保安服務,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服務提供者與相關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為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共同部分進行清潔及保安工作,該房地產的所有人與相關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不論僱員的職稱為何,從事下列任一類型的工作,均視為從事清潔或保安工作:

    (一)使用清潔設備、工具或清潔劑進行打掃、清洗或同類工作;

    (二)看管、保護動產及不動產;

    (三)看守並管制個人在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進出、逗留及通行。

    第三條 最低工資金額及組成

    一、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的最低工資金額為:

    (一)按小時計算報酬的僱員,每小時澳門幣三十二元;*

    (二)按日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日澳門幣二百五十六元;*

    (三)按月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月澳門幣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上款(二)項所指金額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上限計算;如正常工作時間超出此限,須以每小時澳門幣三十二元計算有關報酬。*

    三、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最低工資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五十九條所定的基本報酬,但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亦不包括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給付,且基本工資金額不得少於基本報酬金額的六分之五。

    四、如合同中訂定的報酬金額不符合本條的規定,有關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並須按本法律的規定支付有關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法律

    第四條 處罰制度

    僱主違反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不履行向僱員支付最低工資的義務,則對僱主適用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中關於否定獲報酬的權利的處罰制度。

    第五條 監察

    監察對本法律的遵守情況屬勞工事務局的職權。

    第六條 檢討

    最低工資金額須每年檢討,首次檢討於本法律生效滿一年進行,並可按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有關金額。

    第七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在其生效前已訂立且於該日仍存續的勞動合同及協議,但就之前的事實效力或狀況已完結的情況除外。

    第八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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