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 諭對錄

諭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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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對錄
作者:張孚敬 明


      諭內閣張元輔:

      今日午時,

      皇伯母令內官傳示云 皇伯母親至朕處為喜,當時朕即知 皇伯母意,止以張延齡為逆耳。朕差內侍官往奏云:適奉 皇伯母傳示親至姪處為喜,但恐上勞 慈降。又姪今日以秋開講奠先師,請 賜免降,乃止。又移刻復傳云「明日仍行」。朕復差人往奏云「茲再奉 慈愛,宜當承順。人家生子,此常事也。豈敢上煩 慈躬親降。如有 教示,請傳來。」乃復止。少頃復令內官持物到朕宮,云

      皇伯母說皇帝大喜事,但張延齡事須將就。朕聞

      命訖,朕惟上古之時無此等事,厥後漢唐宋以來篡位殺君者,亦非一賊矣。茲延齡也,既為朕

      皇伯考懿親,祗宜守分猶有餘,乃包藏禍心謀為不軌,是何道也?執法大臣貪贓背義,且前日本至閣卿等,亦未如法票上。茲事甚大,併所奉

      皇伯母傳諭錄示卿等,作速議處來聞。

      嘉靖十二年九月十一日

      臣張孚敬謹 題。伏蒙

      皇上因張延齡事情,以 昭聖皇太后傳諭併示臣等速議處來,仰見 聖明仁之至、義之盡也。臣等伏思均蒙 皇上重託,受 恩深重,雖事之至小者,亦當預聞,盡心區處;况此事所關至大至重,敢不盡心?前者擬票委未能悉,萬罪萬罪!臣等愚見,欲候法司具招。上 請乞 示臣等詳其情節如何,然後容臣等各自陳所見,恭候

      聖明裁斷,務極天理之公、人心之正,庶幾上副

      聖明委託之重。今恐一時倉卒,議處未當,未敢輕率上 聞,伏乞 聖明亮察,謹具題 知。

      嘉靖十二年九月十一日

      臣張孚敬謹 奏本月十一日。伏蒙

      聖諭以 昭聖皇太后傳諭張延齡事情錄示臣等,令作速議處來聞。臣等捧誦,無任悚懼戰慄之至。緣法官問擬尚未具招,倉卒未敢輕議。今日伏蒙 皇上以三法司會問招擬 示臣,臣參詳情節,則張延齡殺人之罪,自不可逃;而謀逆罪狀,法官未敢遽擬。夫亂臣賊子,人人得而討之;况法官乎?臣不敢輕議也。茲欽奉

      明命,令臣等議處,臣敢不竭誠以對?伏乞

      聖明亮察。臣竊思延齡兄弟當

      孝宗皇帝朝,倚託 皇親勢要,威制軍民,謀佔田宅,通舟車則害及地方,開店舍則利奪商賈,此人所共知也。至

      武宗皇帝朝, 恩寵雖殺,富貴益盈,驕恣怙終不悛,奢侈僭擬無度,亦人所共知也。恭惟

      皇上釐正 大禮以來,于茲九年,孝養

      昭聖皇太后,未嘗一日少間。 朝野臣工靡不歡悅,在延齡兄弟亦所自知者矣。茲大道公行,過惡敗露。臣伏思:延齡其他罪戾猶可逭也,罪至殺人不可宥也。昔孟軻氏論瞽叟殺人、舜竊負而逃;漢文帝殺薄昭舅,后家也。

      皇上承 祖宗之統,守 祖宗之法,况延齡以外戚殺人?即曰「誅之」,又孰為不當乎?臣又伏思延齡過惡俱犯,在 先朝良由法度寬縱所致,誠當嚴禁防於 今日者也。但古人有言曰:「恩有所當加,法有所當屈,此仁義並用之道也。」

      聖諭云延齡 皇伯考懿親至哉, 皇言仁哉,

      皇心也! 孝宗皇帝, 獻皇帝親兄弟也。

      皇上萬一推 獻皇帝友愛之心,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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