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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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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