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二
- 諸圖
六贓圖
| 監守盜 | 常人盜 | 坐贓 | |
|---|---|---|---|
| 笞二十 | 一兩以下 | ||
| 三十 | 一兩至十兩 | ||
| 四十 | 二十兩 | ||
| 五十 | 三十兩 | ||
| 杖六十 | 四十兩 | ||
| 七十 | 一兩以下 | 五十兩 | |
| 八十 | 一兩以下 | 一兩至五兩 | 六十兩 |
| 九十 | 一兩至二兩五錢 | 一十兩 | 七十兩 |
| 一百 | 五兩 | 一十五兩 | 八十兩 |
| 徒一年 杖六十 |
七兩五錢 | 二十兩 | 一百兩 |
| 一年半 杖七十 |
一十兩 | 二十五兩 | 二百兩 |
| 二年 杖八十 |
一十二兩五錢 | 三十兩 | 三百兩 |
| 二年半 杖九十 |
一十五兩 | 三十五兩 | 四百兩 |
| 三年 杖一百 |
一十七兩五錢 | 四十兩 | 五百兩 |
| 流二千里 杖一百 |
二十兩 | 四十五兩 | |
|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
二十五兩 | 五十兩 | |
| 三千里 杖一百 |
三十兩 | 五十五兩 | |
| 雜 絞 |
八十兩 | ||
| 犯 斬 |
四十兩 | ||
| 枉法〈無禄人減一等〉 | 不枉法〈無禄人減一等〉 | 竊盜 | |
| 笞二十 | |||
| 三十 | |||
| 四十 | |||
| 五十 | |||
| 杖六十 | 一兩以下 | 一兩以下 | |
| 七十 | 一兩以下 | 一十兩 | 一十兩 |
| 八十 | 一兩至五兩 | 二十兩 | 二十兩 |
| 九十 | 一十兩 | 三十兩 | 三十兩 |
| 一百 | 一十五兩 | 四十兩 | 四十兩 |
| 徒一年 杖六十 |
二十兩 | 五十兩 | 五十兩 |
| 一年半 杖七十 |
二十五兩 | 六十兩 | 六十兩 |
| 二年 杖八十 |
三十兩 | 七十兩 | 七十兩 |
| 二年半 杖九十 |
三十五兩 | 八十兩 | 八十兩 |
| 三年 杖一百 |
四十兩 | 九十兩 | 九十兩 |
| 流二千里 杖一百 |
四十五兩 | 一百兩 | 一百兩 |
|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
五十兩 | 一百一十兩 | 一百一十兩 |
| 三千里 杖一百 |
五十五兩 | 一百二十兩〈無禄人罪止〉 | 一百二十兩 |
| 實犯 絞 |
〈有禄人八十兩 無禄人一百二十兩〉 |
一百二十兩以上 | 一百二十兩以上 |
納贖諸例圖
| 無力 | 有力 | 稍有力 | 收贖 | 贖罪 | |||
|---|---|---|---|---|---|---|---|
| 依律決配 | 照例贖罪 | 〈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例收贖〉 | 〈官員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 | ||||
| 例 | 折銀上庫 | ||||||
| 〈折穀上倉每穀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 | |||||||
| 笞一十 | 〈杖之小者〉 | 〈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穀一石〉 | 〈贖銀三錢照做工一月例折銀三錢〉 | 〈贖銀七釐五毫〉 | 〈贖銀一錢〉 | ||
| 二十 | 〈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穀二石〉 | 〈贖銀四錢五分〉 | 〈贖銀一分五釐〉 | 〈贖銀二錢〉 | |||
| 三十 | 〈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穀三石〉 | 〈贖銀六錢〉 | 〈贖銀二分二釐〉 | 〈贖銀三錢〉 | |||
| 四十 | 〈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穀四石〉 | 〈贖銀七錢五分〉 | 〈贖銀三分〉 | 〈贖銀四錢〉 | |||
| 五十 | 〈贖銀一兩二錢如納米二石五斗如穀五石〉 | 〈贖銀九錢〉 | 〈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 〈贖銀五錢〉 | |||
| 杖六十 | 〈杖之大者〉 | 〈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穀十二石〉 | 〈贖銀一兩二錢〉 | 〈贖銀四分五釐〉 | 〈贖銀六錢〉 | ||
| 七十 | 〈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穀十四石〉 | 〈贖銀一兩三錢五分〉 | 〈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 〈贖銀七錢〉 | |||
| 八十 | 〈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穀十六石〉 | 〈贖銀一兩五錢〉 | 〈贖銀六分〉 | 〈贖銀八錢〉 | |||
| 九十 | 〈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穀十八石〉 | 〈贖銀一兩六錢五分〉 | 〈贖銀六分七釐五毫〉 | 〈贖銀九錢〉 | |||
| 一百 | 〈以上俱的決〉 | 〈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穀二十石〉 | 〈贖銀一兩八錢〉 | 〈贖銀七分五釐〉 | 〈贖銀一兩〉 | ||
| 〈婦人餘罪收贖例〉 | |||||||
| 徒一年 | 〈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穀三十石〉 | 〈贖銀三兩六錢〉 | 〈贖銀一錢五分〉 |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 | |||
| 一年半 | 〈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穀四十石〉 | 〈贖銀五兩四錢〉 | 〈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 | |||
| 二年 | 〈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穀五十石〉 | 〈贖銀七兩二錢〉 | 〈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 | |||
| 二年半 | 〈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穀六十石〉 | 〈贖銀九兩〉 | 〈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 |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 |||
| 三年 | 〈以上五徒俱發本省驛遞〉 | 〈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三十五石如穀七十石〉 | 〈贖銀十兩零八錢〉 | 〈贖銀三錢〉 |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 | ||
| 流二千里 | 〈贖銀三錢七分〉 | 〈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 | |||||
| 二千五百里 | 〈贖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 | 〈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 | |||||
| 三千里 | 〈贖銀四錢五分〉 | 〈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 | |||||
| 總徒四年 | 〈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穀八十石〉 | 〈贖銀十四兩四錢〉 | 〈遷徙准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 | ||||
| 雜犯五年 | 〈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穀一百石〉 | 〈贖銀一十八兩〉 | |||||
| 絞斬 | 〈贖銀五錢二分五釐〉 | 〈除贖正罪銀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五分〉 |
過失殺傷收贖圖
| 過失殺 | 廢疾篤疾 | 折傷以上 | 折傷以下 |
|---|---|---|---|
| 〈絞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 | 〈杖一百徒三年 七兩九分七釐〉 |
〈杖一百 一兩七錢七分四釐〉 |
〈笞二十 三錢五分四釐〉 |
| 〈杖一百流三千里 十兩六錢四分五釐〉 |
〈杖六十徒一年 三兩五錢四分八釐〉 |
〈笞三十 五錢三分二釐〉 | |
| 〈杖八十徒二年 五兩三錢二分二釐〉 |
〈笞四十 七錢九釐〉 | ||
| 〈笞五十 八錢八分七釐〉 | |||
| 〈杖八十 一兩四錢一分九釐〉 |
徒限内老疾收贖圖
| 徒一年 杖六十 |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金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絲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八釐七毫五絲外未役十一箇月該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絲 |
|---|---|
| 一年半 杖七十 |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除已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箇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亳 |
| 二年 杖八十 |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八毫七絲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八毫七絲五忽外未役二十三箇月該收贖銀一錢五分八釐一毫二絲五忽 |
| 二年半 杖九十 |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罄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五毫外未役二十九箇月該收贖銀一錢八分八釐五毫 |
| 三年 杖一百 |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二毫五絲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二亳五絲外未役三十五箇月該收贖銀二錢一分八釐七毫五絲 |
| 按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絲者七釐五亳者六釐八亳七絲五忽者六釐五毫者六釐二亳五絲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
誣輕為重收贖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内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
| 笞一十 | 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
|---|---|
| 二十 | |
| 三十 | 如吿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一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
| 四十 |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巳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
| 五十 |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
| 杖六十 |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
| 七十 |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
| 八十 |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吿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
| 九十 |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
| 一百 |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
| 徒一年 杖六十 |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告實笞五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
| 一年半 杖七十 |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吿實杖七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
| 二年 杖八十 |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告實杖八十外剩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
| 二年半 杖九十 |
如吿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剩杖六十准贖銀四分五釐 |
| 三年 杖一百 |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告實杖八十外剩杖一百二十仍決杖一百餘杖二十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
| 流二千里 杖一百 |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內止笞二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實笞二十外剩杖八十徒四年務必全抵如未決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實笞二十外決杖一百剩杖一百二十准作杖六十徒一年方准贖銀一錢五分 |
|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外剩杖四十徒深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外剩杖一百二十決杖一百餘杖二十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
| 三千里 杖一百 |
如告杖一百流三千里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其近流入遠流每流一等准徒半年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之罪如未決每流一等亦折杖二十流三千里共該折杖二百六十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准贖銀三分 |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按圖内已論決之笞杖徒流全抵剩罪俱無異即未論決之笞杖准贖亦無異惟未論決之徒流折杖既毎一等折杖二十則杖六十徒一年者當於原杖六十之上加杖二十似不應折杖至一百二十不知徒罪起於一年杖數起於六十折杖之法即視其原杖之數徒一年者原杖六十將徒一年亦折杖六十合之原杖六十得一百二十徒一年半者原杖七十將徒一年半亦折杖七十合之原杖七十得一百四十徒二年者原杖八十將徒二年亦折杖八十合之原杖八十得一百六十徒二年半者原杖九十將徒二年半亦折杖九十合之原杖九十得一百八十徒三年者原杖一百將徒三年亦折杖一百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此徒罪折杖之法也過此以往即入於流罪三流原杖總皆一百流二千里者較徒三年加一等徒三年折杖一百則流二千里應折杖一百二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二十流二千五百里較流二千里又加一等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則流二千五百里應折杖一百四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四十流三千里較流二千五百里又加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四十則流三千里應折杖一百六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六十此流罪折杖之法也凡被吿之人本係近流而誣入逺流未決者俱准此科算若被吿之人本係笞杖及徒罪而乃誣入流罪未決則不論逺近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蓋徒五等至三年而止今准徒四年則比滿徒多一年即比滿徒多二等每一等折杖二十應折杖四十連滿徒之折杖一百原杖一百共該折杖二百四十内將告實或笞或杖或徒之本罪照數除去外餘下折杖不及一百俱收贖若過一百則決杖一百外所剩杖數收贖
五刑圖
| 笞刑五 | 一十 | 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為一等加減今以竹板折責 |
|---|---|---|
| 二十 | ||
| 三十 | ||
| 四十 | ||
| 五十 | ||
| 杖刑五 | 六十 |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為一等加減今以竹板折責 |
| 七十 | ||
| 八十 | ||
| 九十 | ||
| 一百 | ||
| 徒刑五 | 一年杖六十 |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發本省驛遞應一切用力辛苦之役自一年起加至三年止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
| 一年半杖七十 | ||
| 二年杖八十 | ||
| 二年半杖九十 | ||
| 三年杖一百 | ||
| 流刑三 | 二千里杖一百 |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加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罪減㮣從徒 |
|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 ||
| 三千里杖一百 | ||
| 死刑二 | 絞 全其肢體 | 刑之極者 |
| 斬 身首異處 |
獄具圖
| 板 | 大頭闊二寸 小頭闊一寸五分 長五尺五寸 重不過二觔 |
|---|---|
| 板以竹篦為之須削去粗節毛根照尺寸較準應決者執小頭臀受 | |
| 枷 | 長三尺 闊二尺九寸 |
| 枷以乾木為之重二十五觔觔數刻誌枷上 再律例內有特用重枷者不在此限 | |
| 杻 | 長一尺六寸 厚一寸 |
| 手杻亦以乾木為之死罪重囚用輕罪及婦人不用 | |
| 鐵索 | 長七尺 重五觔 |
| 索以鐵為之輕重罪俱用 | |
| 鐐 | 連環共重一觔 |
| 脚鐐亦以鐵為之徒罪以上罪因用 |
喪服圖
喪服總圖
| 斬衰 | 三年 | 用至麤麻布爲之不縫下邊 |
|---|---|---|
| 齊衰 | 三月 |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
| 不杖期 | ||
| 杖期 | ||
| 五月 | ||
| 大功 | 九月 | 用麤熟布爲之 |
| 小功 | 五月 | 用稍麤熟布爲之 |
| 緦麻 | 三月 | 用細熟布爲之 |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姪皆不杖期 | 高祖父母〈齊衰三月〉 |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 | ||||||
| 曾祖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曾祖父母〈齊衰五月〉 | 曾伯叔祖父母〈緦麻〉 | ||||||
| 族祖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祖姑〈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祖父母〈齊衰不杖期〉 | 伯叔祖父母〈小功〉 | 族伯叔祖父母〈緦麻〉 | ||||
| 族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堂姑〈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姑〈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 父母〈斬衰三年〉 | 伯叔父母〈期年〉 | 堂伯叔父母〈小功〉 | 族伯叔父母〈緦麻〉 | ||
| 族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再從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堂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 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 己身 | 兄弟〈期年〉 兄弟妻〈小功〉 |
堂兄弟〈大功〉 堂兄弟妻〈緦麻〉 |
再從兄弟〈小功〉 再從兄弟妻〈無服〉 |
族兄弟〈緦麻〉 族兄弟妻〈無服〉 |
| 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 長子〈期年〉 長子婦〈期年〉 衆子〈期年〉 衆子婦〈大功〉 |
姪〈期年〉 姪婦〈大功〉 |
堂姪〈小功〉 堂姪婦〈緦麻〉 |
再從姪〈緦麻〉 再從姪婦〈無服〉 |
||
|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 堂姪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嫡孫 〈期年〉 嫡孫婦〈小功〉 衆孫〈大功〉 衆孫婦〈緦麻〉 |
姪孫〈小功〉 姪孫婦〈緦麻〉 |
堂姪孫〈緦麻〉 堂姪孫婦〈無服〉 |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本生父母亦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 ||
| 姪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曾孫〈緦麻〉 曾孫婦〈無服〉 |
曾姪孫〈緦麻〉 曾姪孫婦〈無服〉 |
||||||
| 元孫〈緦麻〉 元孫婦〈無服〉 |
妻爲夫族服圖
| 夫爲人後其妻爲本生舅姑服大功 | 夫高祖父母〈緦麻〉 |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並從夫服 | ||||||
| 夫曾祖姑〈無服〉 | 夫曾祖父母〈緦麻〉 | 夫曾伯叔祖父母〈無服〉 | ||||||
| 夫堂祖姑〈無服〉 | 夫祖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夫祖父母〈大功〉 | 夫伯叔祖父母〈緦麻〉 | 夫族伯叔父母〈無服〉 | ||||
| 夫族姑〈無服〉 |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夫親姑〈小功〉 | 舅姑〈斬衰三年〉 | 夫伯叔父母〈大功〉 | 夫堂伯叔父母〈緦麻〉 | 夫族伯叔父母〈無服〉 | ||
| 夫族姊妹〈無服〉 | 夫再從姊妹〈無服〉 | 夫堂姊妹〈緦麻〉 | 夫姊妹〈小功〉 | 妻為夫〈斬衰三年〉 夫為妻〈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
夫兄弟及妻〈小功〉 |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 夫再從兄弟〈無服〉 | 夫族兄弟〈無服〉 |
| 夫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夫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夫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 長子〈期年〉 長子婦〈期年〉 衆子〈期年〉 衆子婦〈大功〉 |
夫姪〈期年〉 夫姪婦〈大功〉 |
夫堂姪〈小功〉 夫堂姪婦〈緦麻〉 |
夫再從姪〈緦麻〉 | ||
| 夫堂姪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夫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孫〈大功〉 孫婦〈緦麻〉 |
夫姪孫〈小功〉 夫姪孫婦〈緦麻〉 |
夫堂姪孫〈緦麻〉 | ||||
| 夫曾姪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夫曾孫〈緦麻〉 | 夫曾姪孫〈緦麻〉 | ||||||
| 元孫〈緦麻〉 |
妾爲家長族服之圖
| 家長父母〈期年〉 | ||||
| 正妻〈期年〉 | 家長〈斬衰三年〉 | |||
| 爲其子〈期年〉 | 家長長子〈期年〉 | 家長衆子〈期年〉 |
出嫁女爲本宗降服之圖
| 高祖父母〈齊衰三月〉 | ||||
| 曾祖父母〈齊衰五月〉 | ||||
| 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祖父母〈期年〉 | 祖兄弟〈緦麻〉 | ||
| 父堂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父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 父母〈期年〉 | 伯叔父母〈大功〉 | 父堂兄弟〈緦麻〉 |
| 堂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 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 己身 | 兄弟〈大功〉 | 堂兄弟〈小功〉 |
| 堂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兄弟女〈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 兄弟子〈大功〉 | 堂姪〈緦麻〉 |
外親服圖
| 母祖父母〈無服〉 | 妻為夫外親降一等 | |||
| 母之姊妹〈小功〉 | 外祖父母〈小功〉 | 母之兄弟〈小功〉 | ||
| 堂姨之子〈無服〉 | 兩姨之子〈緦麻〉 | 己身 | 母舅之子〈緦麻〉 | 堂舅之子〈無服〉 |
| 姨之孫〈無服〉 | 姑之子〈無服〉 | 舅之孫〈無服〉 | ||
| 姑之孫〈無服〉 |
妻親服圖
| 妻祖父母〈無服〉 | ||||
| 妻之姑〈無服〉 | 妻父母〈緦麻〉 | 妻伯叔〈無服〉 | ||
| 妻之姊妹〈無服〉 | 己身〈爲壻緦麻〉 | 妻兄及婦〈無服〉 | 妻外祖父母〈無服〉 | |
| 妻姊妹子〈無服〉 | 女之子〈緦麻〉 | 妻兄弟子〈無服〉 | ||
| 女之孫〈無服〉 |
三父八母服圖
|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謂繼父子孫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期年 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 齊衰三月〉 |
||||||
| 從繼母嫁〈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 齊衰杖期〉 | 不同居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 齊衰三月〉 | |||||
| 慈母〈謂所生母死父今別妾撫育者 斬衰三年〉 | 繼母〈謂父娶之後妻 斬衰三年〉 | 嫡母〈謂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斬衰三年〉 | 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 斬衰三年〉 | |||
| 出母〈謂親母被父出者 齊衰杖期〉 | 嫁母〈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 齊衰杖期〉 | |||||
| 乳母〈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 緦麻〉 | 庶母〈謂父有子女妾嫡子衆子齊衰杖期 所生子斬衰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