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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教育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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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 ◄ 新元史
教育部呈文
► 卷一 本紀第一 序紀

与北洋政府《教育公报》原始版本略有出入

  呈爲奉諭交部閲看之《新元史》,精審完善,擬請仿新舊《唐書》《五代史》之例,與《元史》一併列入正史,以廣流傳,而光册府,恭呈仰祈鈞鑒事。本年十一月七月,准公府祕書?函開,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部,奉諭交部閲看等因。查《元史》原書成於明初,距元之亡不過二三年,元人之説部文集足供史料者,當時或有未著,或著而未成,或成而未出,雖憑採訪以修訂,未合衆説以參稽,《四庫全書總目》論之詳矣。宋濂、王褘諸儒,固皆一時鴻博之彦,而兩次開局,僅及年餘,始事既驟,蕆事又速,倉猝失檢,舛漏實多。顧炎武《日知録》指其沿用誌銘,直引案牘,猶止失於檢裁。朱彝尊《曝書亭集》列舉其一人兩傳,則尤屬紕繆之大者。厥後中外大通,譯籍叢出,於成吉思汗之偉迹,伊蘭四汗之雄圖,堪以參證發明者,不一而足。柯劭忞所著《新元史》廣搜群籍,旁及金石遺文,復遠譯東西學者撰述,參互考正,力求精當,訂誤、補遺、删複之外,於正是非、審虚妄兩端,尤爲加意。用力既勤,閲時又久,覃思竭慮者凡十有餘年,始克成書。故其精審完善,實遠出《元史》原書之上。查淸乾隆年間頒行《二十四史》,《唐書》及《五代史》均新舊並存。《新元史》足以訂正舊史,饋餉士林,非僅如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文字有繁簡、體例有異同已也。擬請特頒明令,將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仿照前例,與《元史》一併列入正史,用廣流傳,以光册府。是否有當,理合具文,呈請鑒核施行。謹呈大總統。

  署教育次長代理部務傅嶽棻。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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