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s / 第12/2009號法律

第12/2009號法律

Free full text·From Wikisource·PDF / TXT available

第12/2009號法律
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2009年7月13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3/2000號法律 (2009年)
《第12/200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9年6月16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7月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9年7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3/2000號法律

    第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

    第五條
    正常運作期

    一、〔......〕

    二、正常運作期的提前或延長,均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為之。

    第三十三條
    其他權利

    一、議員亦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上款(一)項所規定的權利於議員任期屆滿後仍繼續享有。

    三、議員有權收取相當於其月薪俸百分之六十五的月津貼,用以支付接待市民辦事處的運作開支和聘請輔助人員。

    四、就《職業稅章程》第四條的效力而言,上款所指津貼屬不課稅收益。

    五、發給第三款所指津貼的行政程序,由執行委員會訂定。

    第四十一條
    副主席的報酬

    一、立法會副主席每月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百分之六十。

    二、〔......〕。

    第四十三條
    議員的報酬

    一、〔......〕。

    二、〔......〕。

    三、屬委員會成員的議員,有權收取每次出席會議的出席費,款額相當於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點五。

    四、擔任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有權收取每次主持會議的出席費,款額相當於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五。

    五、擔任輔助部門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收取相當於其月薪俸百分之十的月津貼。”

    第二條 負擔

    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負擔,由立法會預算撥款或任何為此目的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條 重新公佈

    經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08號法律通過的修改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3/2000號法律。

    第四條 產生效力

    一、本法律自下一立法屆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的規定。

    二、本法律新增的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The text comes from Wikisource under CC BY-SA 4.0. This site only hosts works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under free licences. “Download PDF” saves the file directly; you can also print and save as PDF from your brow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