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法規已于2026年11月1日被第34/2026號行政法規废止。 |
| 第25/2026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6年8月27日 |
| 《第25/2026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岑浩輝於2026年8月21日制定,並於2026年8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經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41/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48/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職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鼓勵市民,尤其兒童及青少年發揮創意思維,以及推動文化普及和藝術創作;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第三條
組織架構一、〔……〕
二、〔……〕
三、文化局設有澳門檔案館,該館屬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
四、〔……〕”
第二條 人員的轉入
一、分配予澳門演藝學院的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上款所指的轉入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三、分配予澳門演藝學院的文化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並繼續受合同原有條款規範。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以上數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三條 轉移
分配予澳門演藝學院使用的文化局動產及不動產,以及其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四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運作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以及文化局運作預算中相關開支項目內的部分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五條 更新提述
在與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職權有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提述。
第六條 取代附表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的附件表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人員編制取代。
第七條 廢止
廢止:
(一)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
(三)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附件 (本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者)
表一 (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文化局人員編制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職級 | 職位數目 |
|---|---|---|---|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2 | ||
| 廳長 | 7 | ||
| 處長 | 16 |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51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5 |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11 |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1 |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106 |
| 工務 | - | 繪圖員 | 1 |
| 技術輔助人員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1 a) |
| 總數 | 212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