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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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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1984年6月30日
《第64/84/M號法令》經總督高斯達於1984年6月28日核准,並於1984年6月30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2025年1月7日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第一條

一、批給對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批給受上款規定的約束。

三、〔廢止〕

第二條

行政長官應制定批給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批給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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